奥迪汽车对不同身份的消费者制定不同优惠政策涉嫌价格歧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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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奥迪“身份歧视”事件折射“反法”修订正当时


国务院2016年2月25日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经营者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定。很显然,奥迪公司相对于消费者来说属于相对优势地位。


□苏志强孟令星


近来,奥迪汽车官民不等价被指“价格歧视”的问题引发了社会的热议。该事件缘起于奥迪汽车在2017年推行的销售政策中对于不同身份的购买者给予不同的优惠折扣,在身份优惠政策中,对公务员、大学教授、企业精英给予整车售价2%左右不同幅度的优惠,而非厂家所列身份购买者则无法享受此优惠。


反观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包括反垄断法、价格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中,对于奥迪汽车的此种行为,却并没有准确适用的法律予以规范。


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宪法”,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但是,从该法条的解读来看,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一是实施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针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三是没有正当理由。结合奥迪汽车的歧视价格行为和反垄断法的该规定,判断奥迪是否违法,关键于判断奥迪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则需综合考量该厂商在该区域所占市场份额、对上下游控制力等多种因素。在我国汽车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奥迪在汽车市场上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同样,1997年制定的价格法中,虽然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但从法条表述来看,该法适用对象仅限定为价格歧视针对的是经营者才被禁止,而针对的如果是消费者,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似乎给奥迪的这种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但是,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针对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此问题,国务院2016年2月25日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首先在总则的第二条中,将不正当竞争的损害对象由原法中的“经营者”修改为“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同时增加了“经营者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定。并将经营者的相对优势地位界定为: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具有依赖性。很显然,奥迪公司相对于消费者来说属于相对优势地位。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